王竣烨、刘时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521民初267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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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21民初2671号之二案件名称
王竣烨、刘时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王竣烨;刘时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21民初2671号之二原告:王竣烨,男,1994年2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告:刘时平,男,1973年6月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原告王竣烨与被告刘时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0元、保全费57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457.50元,由原告王竣烨负担。审 判 长 陈明金人民陪审员 翁文芳人民陪审员 刘永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邱钦利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21民初2671号之二原告:王竣烨,男,1994年2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告:刘时平,男,1973年6月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原告王竣烨与被告刘时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0元、保全费57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457.50元,由原告王竣烨负担。审 判 长 陈明金人民陪审员 翁文芳人民陪审员 刘永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邱钦利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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