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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竣烨、刘时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521民初267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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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21民初2671号之二
  • 案件名称

    王竣烨、刘时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泸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王竣烨;刘时平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21民初2671号之二原告:王竣烨,男,1994年2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告:刘时平,男,1973年6月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原告王竣烨与被告刘时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0元、保全费57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457.50元,由原告王竣烨负担。审 判 长  陈明金人民陪审员  翁文芳人民陪审员  刘永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邱钦利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21民初2671号之二原告:王竣烨,男,1994年2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告:刘时平,男,1973年6月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原告王竣烨与被告刘时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0元、保全费57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457.50元,由原告王竣烨负担。审 判 长  陈明金人民陪审员  翁文芳人民陪审员  刘永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邱钦利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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