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昭旭、江西樟树老窖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504民初490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0504民初4907号案件名称
车昭旭、江西樟树老窖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车昭旭;江西樟树老窖酒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04民初4907号原告:车昭旭,男,197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江西樟树老窖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中洲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2161124151J。法定代表人:陈小根。本院在审理原告车昭旭与被告江西樟树老窖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车昭旭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昭旭撤回对被告江西樟树老窖酒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车昭旭承担。审判员 代春桃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曾鸣林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9执保611号 下一篇 王竣烨、刘时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521民初2671号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