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9执保6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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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3129执保611号案件名称
张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伽师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伽师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张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9执保611号申请保全人:张某,男,汉族,1967年7月24日出生,现住喀什城市。 被保全人:冉某,男,汉族,1965年6月27日,伽师县。 被保全人:刘某,男,汉族,1967年3月16日,伽师县。 关于申请保全人张某与被保全人冉某、刘某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16日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我院冻结、查封被保全人130337.50元存款或其他等价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2021)新3129民初495号裁定书,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保全人130337.50元存款或其他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 行 员 李 小 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孝志>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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