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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9执保6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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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3129执保611号
  • 案件名称

    张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伽师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伽师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张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9执保611号申请保全人:张某,男,汉族,1967年7月24日出生,现住喀什城市。        被保全人:冉某,男,汉族,1965年6月27日,伽师县。        被保全人:刘某,男,汉族,1967年3月16日,伽师县。       关于申请保全人张某与被保全人冉某、刘某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16日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我院冻结、查封被保全人130337.50元存款或其他等价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2021)新3129民初495号裁定书,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保全人130337.50元存款或其他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  行  员    李  小  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孝志>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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