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磨沟区华凌市场华亿联创电子产品商行、毛军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5民初58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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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5民初5859号案件名称
水磨沟区华凌市场华亿联创电子产品商行、毛军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水磨沟区华凌市场华亿联创电子产品商行;毛军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5民初5859号原告:水磨沟区华凌市场华亿联创电子产品商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华凌贸易城A楼二楼B区46号。 经营者:张彩霞,女,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毛军伟,男,198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依巴克区。 水磨沟区华凌市场华亿联创电子产品商行与毛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以达成和解,毛军伟已支付完毕为由,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水磨沟区华凌市场华亿联创电子产品商行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水磨沟区华凌市场华亿联创电子产品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水磨沟区华凌市场华亿联创电子产品商行负担。 审判员 迪力努尔·卡斯木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静文>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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