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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来霞木哈买地、邵新盛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5执保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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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325执保253号
  • 案件名称

    古来霞木哈买地、邵新盛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青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青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古来霞木哈买地;邵新盛
  • 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5执保253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古来霞木哈买地,女,1979年7月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        被申请人:邵新盛,男,1972年5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河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古来霞木哈买地与被申请人邵新盛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作出(2021)新4325执保18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邵新盛(公民身份证号码:×××)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河县支行账号:×××、青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存款金额8,000元。古来霞木哈买地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履行完毕为由申请解除保全,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邵新盛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河县支行账号:×××、青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存款金额8,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田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雷小凤>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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