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安徽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努XX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9执保61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3129执保610号
  • 案件名称

    安徽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努XX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伽师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伽师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安徽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努XX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9执保610号申请人:安徽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        法人代表:姜X,男,1982年1月27日出生,大专文化程度,现住安徽省温州市。        被申请人:努XX,男,1989年8月6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现住新疆伽师县。        申请人安徽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努XX的1385元银行存款进行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冻结、查封。        本院在进行安徽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努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保全人1385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冻结、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努XX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在价值1385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艾合麦提江·艾则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拜戈阿吉·麦海提>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