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努XX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9执保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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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3129执保610号案件名称
安徽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努XX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伽师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伽师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安徽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努XX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9执保610号申请人:安徽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 法人代表:姜X,男,1982年1月27日出生,大专文化程度,现住安徽省温州市。 被申请人:努XX,男,1989年8月6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现住新疆伽师县。 申请人安徽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努XX的1385元银行存款进行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冻结、查封。 本院在进行安徽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努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保全人1385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冻结、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努XX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在价值1385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艾合麦提江·艾则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拜戈阿吉·麦海提>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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