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玉洁、顾建华等焦兰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7101执恢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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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7101执恢52号案件名称
夏玉洁、顾建华等焦兰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夏玉洁;顾建华;焦兰萍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7101执恢52号申请执行人:夏玉洁,女,1965年6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顾建华,男,196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哈密市。 被执行人:焦兰萍,女,1965年3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哈密市。 夏玉洁与顾建华,焦兰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11)乌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顾建华,焦兰萍名下的银行存款等信息,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并将其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顾建华采取使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夏玉洁,并要求其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7101执恢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王严伟 审判员 王X审判员 马静二○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伊力哈木江·买买提书记员 何妍>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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