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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丽曼·特留哈孜、加沙拉提·萨里别克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224执6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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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224执692号
  • 案件名称

    库丽曼·特留哈孜、加沙拉提·萨里别克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托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托里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
  • 当事人

    库丽曼·特留哈孜;加沙拉提·萨里别克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224执692号申请执行人:库丽曼·特留哈孜库某,女性,1976年12月20日出生,住托里县多拉特乡、联系电话:18197582499181XXXXXXXX        被执行人:加沙拉提·萨里别克加某,男性,1976年12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4197612011615身份证号码XXX,哈萨克族,住托里县多拉特乡、联系电话:17881262811178XXXXXXXX。178XXXXXXXX        申请执行人库丽曼·特留哈孜库某与被执行人加沙拉提·萨里别克加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作出的(2020)新4224民初232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库丽曼·特留哈孜库某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21年7月14日立案,要求被执行人加沙拉提·萨里别克加某向申请执行人支付6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加沙拉提·萨里别克加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2021年8月11日、2021年9月13日、2021年9月1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加沙拉提·萨里别克加某财产进行查询,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3、2021年8月12日通过网络查控查询加沙拉提·萨里别克加某的车辆信心,经反馈被执行人加沙拉提·萨里别克加某名下无车辆信息。        4、2021年8月16日通过传统查控向托里县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发出委托查询函,经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反馈加沙拉提·萨里别克加某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5、2021年8月10日,通过被执行人所在地村委会调查加沙拉提·萨里别克加某的基本生活状况,被执行人加沙拉提·萨里别克加某为多拉特乡阿勒玛勒村村民、在村队没有房子(常住在哥哥家)、没有牲畜、和妻子离婚后,一个人经常不顾正业,在外面喝酒,不常在家居住,无经济来源。        6、本院于2021年9月19日,将被执行人加沙拉提·萨里别克加某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通过约谈,通知申请人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将被执行人加沙拉提·萨里别克加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加沙拉提·萨里别克加某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库丽曼·特留哈孜库某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库丽曼·特留哈孜库某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波拉提汗·那扎尔别克审判员    :伏燕审判员    :阿曼古丽·巴巴什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加孜依拉·苏来曼书记员    :赵佳龙>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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