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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志凌、刘光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川1323民初1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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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323民初1239号
  • 案件名称

    唐志凌、刘光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蓬安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唐志凌;刘光润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川1323民初1239号原告:唐志凌,男,197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被告:刘光润,男,197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原告唐志凌与被告刘光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志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光润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唐志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7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9月18日,被告因经济困难向原告借款70,000元,原告分别于2018年9月18日向被告转账10,000元、2018年9月23日向被告转账20,000元、2018年10月10日向被告转账33,400元、2018年10月10日支付给被告现金6,6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70,000元借条一张,约定2018年11月9日归还。借款到期后,原告要求被告还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不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望判如所请。刘光润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8年9月,刘光润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唐志凌借款70,000元,唐志凌通过银行转账给刘光润63,400元,现金支付6,600元,刘光润于2018年10月10日给唐志凌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018年11月9日,未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刘光润还款12,000元。本院认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借贷双方对借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出借人支付借款,借款人应当出具借据。本案中,刘光润向唐志凌借款70,000元,唐志凌将借款支付给刘光润,刘光润给唐志凌出具了借条,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借贷双方对借款期限进行了约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款到期后,刘光润仅还款12,000元,现唐志凌起诉要求刘光润归还借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支持。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借期内利息。刘光润未按期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唐志凌可以要求刘光润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逾期利息应以58,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1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参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进行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光润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唐志凌借款58,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8,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1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进行计算;二、驳回原告唐志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唐志凌已预交),由被告刘光润负担。刘光润在履行本判决时将案件受理费1,550元一并支付给唐志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 判 长  段 委人民陪审员  陈香琼人民陪审员  赵桂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和 言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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