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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明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蒲国金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06执64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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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106执6492号
  • 案件名称

    四川明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蒲国金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成都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四川明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蒲国金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06执649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明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167号。法定代表人:黄幼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斐然,北京国枫(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宇,北京国枫(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蒲国金,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106民初148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四川明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蒲国金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4923元,应收执行费124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四川明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川0106民初148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永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肖 尧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06执649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明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167号。法定代表人:黄幼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斐然,北京国枫(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宇,北京国枫(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蒲国金,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106民初148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四川明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蒲国金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4923元,应收执行费124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四川明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川0106民初148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永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肖 尧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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