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厚发、凌厚江等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521民初192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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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21民初1928号之一案件名称
凌厚发、凌厚江等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凌厚发;凌厚江;泸县百和镇兴隆嘴村村民委员会六社;泸县百和镇兴隆嘴村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21民初1928号之一原告:凌厚发,男,1967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告:凌厚江,男,1965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第三人:泸县百和镇兴隆嘴村村民委员会六社,住所地泸县百和镇兴隆嘴村六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10521ME12902581-6。法定代表人:徐泽群,社长。第三人:泸县百和镇兴隆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泸县百和镇兴隆嘴村二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10521ME12902581。法定代表人:张光友,支书。本院在审理原告凌厚发与被告凌厚江、第三人泸县百和镇兴隆嘴村村民委员会六社、泸县百和镇兴隆嘴村村民委员会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厚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凌厚发负担。审 判 长 刘 静人民陪审员 武 林人民陪审员 罗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运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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