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冲冲、任俊良等人格权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928执恢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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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928执恢193号案件名称
王冲冲、任俊良等人格权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濮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王冲冲;任俊良;任银太;张金安案件缘由
人格权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928执恢193号申请执行人:王冲冲,男,198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申请执行人:任俊良,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申请执行人:任银太,男,195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执行人:张金安,男,1956年9月24日,住濮阳县。关于王冲冲、任俊良、任银太与张金安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豫0928民初62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一、被告欠原告本息共计16242.4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原告王冲冲、任俊良、任银太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2021年4月21日至2021年9月17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张金安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已将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存款冻结。三、2021年3月1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2021年3月17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亦不申请律师调查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16242.4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16242.40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程 辉审判员 盛士兵审判员 王保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志广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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