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连章、王本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504民初49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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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04民初4928号案件名称
苏连章、王本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苏连章;王本强;泸州恒康运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04民初4928号原告:苏连章,男,196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被告:王本强,男,198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被告:泸州恒康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奇峰镇政府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797853990B。法定代表人:赵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龙南路651号房屋653、655、657、659、661号门市及第三层楼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9047288034。负责人:曹阳。本院在审理原告苏连章与被告王本强、泸州恒康运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连章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连章撤回对被告王本强、泸州恒康运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连章承担。审判员 代春桃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曾鸣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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