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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中泰高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新疆胡杨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等轮台县鑫财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傅加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执恢57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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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8执恢57号之三
  • 案件名称

    新疆中泰高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新疆胡杨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等轮台县鑫财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傅加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新疆中泰高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新疆胡杨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轮台县鑫财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傅加星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执恢5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新疆中泰高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李洁,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胡杨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        法定代表人傅加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轮台县鑫财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        被执行人:傅加星,男,197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中泰高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胡杨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轮台县鑫财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傅加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通过网络和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工商档案、银行、土地、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并作了现场调查。经调查,新疆胡杨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已经停产歇业多年,被执行案件较多,其厂房土地已被轮台县法院强制执行;2、2021年8月10日,我院委托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新疆胡杨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位于轮台县孔阿恰克阔坦村的加工设备(抵押物)。2021年8月26日,买受人巴州冠旺商贸有限公司以171,255.75元的最高价竞得并交付;3、我院完成了必要的财产调查,包括到轮台县现场调查及核查工作,已核实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4、我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本院已将上述查控措施及相关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暂时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具备执行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郑强审判员    马垚审判员    张剑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严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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