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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吴洁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2021)川0105执11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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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105执11310号
  •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吴洁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成都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吴洁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05执11310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99号1栋1层101号。法定代表人:高峰。被执行人:吴洁,女,1974年02月0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吴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川0105民初80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92149.33元及执行费、利息等。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5民初80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帅执行员 唐志敏执行员 阚能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许 唱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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