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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建国、董文龙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6民终4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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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6民终4116号
  • 案件名称

    董建国、董文龙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董建国;董文龙
  • 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6民终41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董建国,男,1966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炎,河南领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董文龙,男,1989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峰,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虹,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董建国因与被上诉人董文龙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项城市人民法院(2021)豫1681民初2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二审期间,董建国提交了新证据,可以显示其与董文龙之间就双方合伙的具体结算结果存在较大争议和纠纷。对于董建国一审提出的反诉,一审未予详细审查就依据案涉欠条,认定董建国应承担下余款项的清偿责任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对于双方案涉合伙项目结算和款项往来的具体情况,可依法委托司法会计鉴定予以厘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项城市人民法院(2021)豫1681民初250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项城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董建国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987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 筠审 判 员  沈华秋审 判 员  曹春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王永波书 记 员  马俊婷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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