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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刘晓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173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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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1732号之二
  •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刘晓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刘晓永
  • 案件缘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173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12、13、38、39、4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09307208。法定代表人:孙建平,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晓永,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晓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283民初31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1年0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本金30733.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68元、公告费600元、申请执行费379元(未交)。本院在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后未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保险、房产、车辆、公积金,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共计146.17元,已冻结被执行人公积金共计47000元,申请人表示仅对公积金查封即可。再未发现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限高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 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维康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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