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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玉丰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1402执恢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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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402执恢221号
  • 案件名称

    赵玉丰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赵玉丰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通知被执行人用)(2021)辽1402执恢221号赵玉丰:申请执行人于凤利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辽1402民初351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时间,债务利息将继续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葫芦岛市信达支行账户名称: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账号:10×××45特此通知。承办人:李孝刚书记员 :刘欣境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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