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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2民初128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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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12民初12828号
  • 案件名称

    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正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2民初12828号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764355514N,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东陵路29号。法定代表人:李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曼,辽宁保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正,男,1983年3月15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沈河区。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审判员 王 莹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思慧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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