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安聪、耿遵亮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02执56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302执569号案件名称
徐安聪、耿遵亮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鞍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徐安聪;耿遵亮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02执569号申请执行人:徐安聪,男性,1983年1月20日出生,住鞍山市铁东区。被执行人:耿遵亮,男性,1985年2月14日生,汉族,住鞍山市铁东区。本院在执行徐安聪与耿遵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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