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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禄丰源电子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沧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03民初35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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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03民初3539号
  • 案件名称

    沧州市禄丰源电子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沧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沧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沧州市禄丰源电子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沧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03民初3539号原告:沧州市禄丰源电子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2598288546Y。法定代表人:胡强,该公司经理。地址:沧州市新华区。委托代理人:张微,高梦珊,河北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沧州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人:王伟,支队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900MB1B53868X。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市禄丰源电子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沧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07元、保全费14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 洁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梦莹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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