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武、贾士龙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1973执1752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粤1973执1752号之二案件名称
陈武、贾士龙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陈武;贾士龙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1973执175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武,女,198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被执行人:贾士龙,男,198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申请执行人陈武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1973民初1230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是对其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粤1973执175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志文审判员 冼钊龙审判员 黎杰安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黄杰瑜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贡保才让盗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甘7506刑初13号 下一篇 中国有色金属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郴州市美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1002民初35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