贡保才让盗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甘7506刑初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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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7506刑初13号案件名称
贡保才让盗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洮河林区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贡保才让案件缘由
盗伐林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洮河林区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甘7506刑初13号公诉机关甘肃省洮河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贡保才让,男,1963年4月17日出生,住甘肃省合作市。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21年4月13日被甘肃省公安厅森林侦查机关洮河分局(以下简称洮河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5月10日被洮河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7月28日被洮河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1年8月17日本院取保候审。洮河林区人民检察院以洮林检刑诉〔202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贡保才让犯盗伐林木罪,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洮河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王建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贡保才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洮河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3月25日至3月29日期间,被告人贡保才让为了更换自家房顶木板,携带斧子,在甘肃洮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下巴沟保护站15林班7小班内盗伐云杉12棵,制成木材12根(件),同年3月30日,贡保才让与其儿子增塔(另案处理)把盗伐的三棵云杉从山上滚到山下存放时,被下巴沟保护站工作人员当场抓获并拍摄照片后让其回家。2021年4月1日到洮河分局下巴沟派出所投案自首。案发后,经洮河分局聘请甘肃洮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林业调查规划队对贡保才让盗伐林木的木材经进行了检尺、核算,其木材材积为3.811立方米,立木蓄积为4.997立方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贡保才让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贡保才让在案发后能够主动向侦查机关投案并认罪认罚,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贡保才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作案工具斧子一把;书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归案说明、林权证(复印件)、鉴定聘请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及鉴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调查报告书、木材材积计算表;证人陈某某、喇某某、增某、哈某某、张某某证言、被告人贡保才让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贡保才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进入国有自然保护林内盗伐云杉12棵,立木蓄积为4.997立方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已达到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贡保才让在犯罪后能够主动向侦查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的自首情节,本院予以认定,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合作市司法局、勒秀乡司法所均同意接受被告人贡保才让适用社区矫正。为了保护国家森林资源,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贡保才让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6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作案工具斧子一把,依法予以没收。扣押的松原木12根,发还甘肃洮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下巴沟保护站。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远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雪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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