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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振邦、陈明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321执18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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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321执1820号
  • 案件名称

    李振邦、陈明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砀山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李振邦;陈明杰;王素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321执1820号申请执行人:李振邦,男,195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执行人:陈明杰,男,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执行人:王素芳,女,1967年11月0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振邦与被执行人陈明杰、王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李振邦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321执18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林 霞审判员 张 红 雨审判员 苗 胜 奇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欧阳乾坤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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