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振邦、陈明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321执18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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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321执1820号案件名称
李振邦、陈明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砀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李振邦;陈明杰;王素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321执1820号申请执行人:李振邦,男,195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执行人:陈明杰,男,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执行人:王素芳,女,1967年11月0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振邦与被执行人陈明杰、王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李振邦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321执18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林 霞审判员 张 红 雨审判员 苗 胜 奇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欧阳乾坤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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