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长沙分中心、宁乡县玉潭镇美丽神话厅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2执恢9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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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2执恢908号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长沙分中心、宁乡县玉潭镇美丽神话厅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长沙分中心;宁乡县玉潭镇美丽神话厅;杨万光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2执恢90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长沙分中心。主要负责人张薇,行长。被执行人宁乡县玉潭镇美丽神话厅。法定代表人:杨万光。被执行人杨万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0102民初106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2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立即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扣留、提取宁乡县玉潭镇美丽神话厅、杨万光的银行存款或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822260.52元(暂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杨骐铭审判员 钟 浩审判员 龙 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贺湘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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