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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李磊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43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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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4338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李磊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李磊
  • 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4338号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142号负责人:周武。被申请人:李磊,男,197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审理完毕。该案(2019)湘0103民督398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寄送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令。我院分别于2021年7月21日、2021年8月12日两次在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和相关财产管理机构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房产、国土、证券、保险、不动产、公积金等信息进行查询,并于2021年9月9日对被执行李磊名下的湘E·25222的奥迪牌车辆、车牌号为湘E·1VK28DE长安牌车辆进行委托查封,查封期限至2024年9月8日止,申请执行人申请续冻时,需在到期日前一个月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7月30日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传唤,但被执行人未按时到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于2021年8月1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我院于2021年8月26日通过短信方式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相关财产信息。我院现拟对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72660.94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572660.94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琳审判员  胡益审判员  张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玲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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