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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九阳电气有限公司与张同明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兵0601执103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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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兵0601执103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新疆九阳电气有限公司与张同明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新疆九阳电气有限公司;张同明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兵0601执10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新疆九阳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北海西街2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7291412460。法定代表人:王世荣,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张同明,男,1965年5月22日出生,住昌吉回族自治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8)兵0601民初182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同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现因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分期分批的偿还欠款,在此期间不解除目前采取的强制措施,申请人同意中止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21)兵0601执10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涛审判员 杨 锐审判员 王更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梦君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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