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广凯、陈美霖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12执210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12执2106号案件名称
兰广凯、陈美霖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兰广凯;陈美霖;左鹏;赵海良;成都鑫德信车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2执2106号申请执行人兰广凯,男,198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申请执行人陈美霖,女,198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委托代理人李国荣、彭晓瑭,系辽宁联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执行人左鹏,男,198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申请执行人赵海良,男,198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被申请执行人成都鑫德信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办大件路白家段17号宏盟二手车市场B区8号。申请执行人兰广凯、陈美霖与被执行人左鹏、赵海良、成都鑫德信车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依法审理完结,本院作出的(2020)辽0112民初826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力,申请执行人兰广凯、陈美霖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左鹏、赵海良、成都鑫德信车业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车款人民币5195946.00元,并承担诉讼费、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左鹏、赵海良、成都鑫德信车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下达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送达手续,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2021年5月22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在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左鹏、赵海良、成都鑫德信车业有限公司的银行信息、财富通及支付宝,冻结了被执行人赵海良的存款,赵海良向本院提出异议,经沈阳市中级法院(2021)辽01民申2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提起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辽0112执21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沈阳市中级法院下达判决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爱武执行员 王丽娜执行员 孙洪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城睿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