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春与程晓东,范翔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9)渝0105民初2165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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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19)渝0105民初21654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建春与程晓东,范翔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刘建春;程晓东;范翔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5民初21654号之一 原告:刘建春,男,汉族,1984年9月1日出生,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澍,重庆道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道敏,重庆道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晓东,男,汉族,1990年2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刘建春与被告程晓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建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建春负担。 审 判 长 王大伟 人民陪审员 蒋贤玉 人民陪审员 杜 娟 二○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马燕群 - 1 -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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