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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雷、霍永秋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2021)黑0503执恢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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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503执恢21号
  • 案件名称

    双鸭山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雷、霍永秋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双鸭山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雷;霍永秋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3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503执恢21号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五马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那荣彪,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姜文明,该社清收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杨宏达,该社清收中心副主任。被执行人:陈雷,男,197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升昌镇太昌村一组209号。被执行人:霍永秋,女,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升昌镇太昌村一组209号。本院在执行双鸭山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雷、霍永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9月16日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2021)黑0503执恢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温道新审判员  崔龙华审判员  张玉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冲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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