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鹏、袁建民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其他(2021)湘1026执6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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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6执607号案件名称
李鹏、袁建民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其他审理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汝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李鹏;袁建民;朱小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结案报告(2021)湘1026执607号申请执行人:李**,男,198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汝城县土桥镇坳口村铜坑组。被执行人:袁建民,男,1978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汝城县卢阳镇城北路400号。身份证号码:4324021978××××××××。被执行人:朱小华,男,1963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汝城县卢阳镇城北路362号。身份证号码:4328281963××××××××。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袁建民、朱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依据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0民终42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袁建民、朱小华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扣划了被执行人朱小华的银行存款共323184.95元,拍卖了被执行人袁建民名下号牌为湘L×××××翼虎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拍卖价款为62820元,执行费4370元已交。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特此报告汝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承办人:吴易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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