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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鹏、袁建民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其他(2021)湘1026执6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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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26执607号
  • 案件名称

    李鹏、袁建民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其他
  • 审理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汝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李鹏;袁建民;朱小华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结案报告(2021)湘1026执607号申请执行人:李**,男,198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汝城县土桥镇坳口村铜坑组。被执行人:袁建民,男,1978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汝城县卢阳镇城北路400号。身份证号码:4324021978××××××××。被执行人:朱小华,男,1963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汝城县卢阳镇城北路362号。身份证号码:4328281963××××××××。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袁建民、朱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依据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0民终42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袁建民、朱小华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扣划了被执行人朱小华的银行存款共323184.95元,拍卖了被执行人袁建民名下号牌为湘L×××××翼虎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拍卖价款为62820元,执行费4370元已交。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特此报告汝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承办人:吴易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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