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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玉荣、魏辉峰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2021)豫0307民特3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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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307民特354号
  • 案件名称

    戚玉荣、魏辉峰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洛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戚玉荣;魏辉峰
  • 案件缘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07民特354号申请人:戚玉荣,女,1978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偃师市。申请人:魏辉峰,男,1980年6月9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受理申请人戚玉荣、申请人魏辉峰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年9月6日,偃师市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借贷双方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魏辉峰所借戚玉荣64650元,由魏辉峰自2021年9月起至2022年3月止,于每月的28日前向戚玉荣支付8000元,余款8650元,于2022年4月28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二、戚玉荣自愿放弃对利息的诉讼请求。三、如魏辉峰未按上述协议履行,有一期逾期,戚玉荣可就未支付款项向法院申请执行。四、其他双方互不追究。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戚玉荣、申请人魏辉峰,于2021年9月6日,经偃师市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李绍粉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耿子惠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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