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南京路支行与熊世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4民初43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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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民初4387号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南京路支行与熊世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南京路支行;熊世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4民初438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南京路支行,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南京街8号。 代表人:刘晶,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翔,吉林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世永,男,1979年4月9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南京路支行与被告熊世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南京路支行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南京路支行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南京路支行撤诉。 审判员 付立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梁威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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