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克逊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库德来提·阿不都古丽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新2123民初1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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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123民初1153号案件名称
托克逊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库德来提·阿不都古丽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托克逊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托克逊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托克逊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库德来提·阿不都古丽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克逊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新2123民初1153号原告:托克逊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托克逊县九龙中路501号。 负责人:阿克木·吾甫尔,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洁,女,197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局职员。 被告:库德来提·阿不都古丽,男,1992年10月15日出生,维吾尔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克逊县。 原告托克逊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与被告库德来提·阿不都古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托克逊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洁、被告库德来提·阿不都古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托克逊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1000元,(50元×20月),费用暂计2021年8月31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个人2011年11月1日开始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协议,被告于2020年11月1日起拒绝缴纳房租,截至2021年8月31日欠缴租金额达1000元。(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经过我局多次催缴,被告仍拒绝缴纳租金。原告多次向被告催缴无果,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库德来提·阿不都古丽辩称:被告认可租金1000元,因打工的钱还没有结账,就没有还款能力,愿意支付。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基础查明的事实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是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原告按照约定交付适用房屋,被告按照合同约定缴纳房租。按照合同约定原告请求被告交付租金1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库德来提·阿不都古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原告托克逊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支付租金1000元。 上述款项,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库德来提·阿不都古丽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赛迪艾合买提·外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阿力亚古丽·沙维都拉>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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