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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星、杨会森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25执恢11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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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325执恢11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红星、杨会森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嵩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王红星;杨会森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25执恢1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红星,男,汉族,1959年6月15日生,住河南省嵩县。被执行人:杨会森,男,汉族,1974年2月25日生,住河南省嵩县。本院在执行王红星与杨会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红星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杨会森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325执恢1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常青意人民陪审员  王汉杰人民陪审员  马 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安宁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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