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红星、杨会森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25执恢11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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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25执恢112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红星、杨会森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嵩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王红星;杨会森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25执恢1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红星,男,汉族,1959年6月15日生,住河南省嵩县。被执行人:杨会森,男,汉族,1974年2月25日生,住河南省嵩县。本院在执行王红星与杨会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红星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杨会森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325执恢1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常青意人民陪审员 王汉杰人民陪审员 马 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安宁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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