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小城与重庆慈宁妇产医院有限公司申请解除执行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5财保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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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55财保85号案件名称
杨小城与重庆慈宁妇产医院有限公司申请解除执行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杨小城;重庆慈宁妇产医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5财保85号 申请人杨小城,男,生于1975年3月21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委托代理人:陈帅,重庆涵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亚东,重庆涵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重庆慈宁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MA5U9E828W。法定代表人:张也。申请人杨小城与被申请人重庆慈宁妇产医院有限公司解除执行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解除本院作出(2021)渝0155执保192号执行裁定书中确定冻结的被申请人重庆慈宁妇产医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查封的申请人杨小城提供担保的房屋。经审查,申请人杨小城与被申请人重庆慈宁妇产医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请人重庆慈宁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对申请人杨小城有给付义务,约定申请人杨小城收款后2个工作日内申请撤回起诉,被申请人重庆慈宁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书面同意申请人杨小城解除查封其提供担保的房屋。本院认为,申请人杨小城申请解除原冻结的被申请人重庆慈宁妇产医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查封的原提供担保的房屋,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重庆慈宁妇产医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解除保全。二、对申请人杨小城提供担保的房屋予以解除保全。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胡 勤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唐 瑜- 1 -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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