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晓红、刘海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02民初5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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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02民初5157号案件名称
梁晓红、刘海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梁晓红;刘海利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02民初5157号原告:梁晓红,女,195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鞍山市铁**。委托诉讼代理人:荆延风,系辽宁雅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刘海利,男,196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县。原告梁晓红与刘海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梁晓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有申请撤诉的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晓红撤诉。案件受理费32784元,减半收取1639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梁晓红承担。审 判 长 于丽新人民陪审员 金长芹人民陪审员 王 永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美慧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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