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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晓红、刘海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02民初5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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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02民初5157号
  • 案件名称

    梁晓红、刘海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梁晓红;刘海利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02民初5157号原告:梁晓红,女,195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鞍山市铁**。委托诉讼代理人:荆延风,系辽宁雅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刘海利,男,196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县。原告梁晓红与刘海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梁晓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有申请撤诉的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晓红撤诉。案件受理费32784元,减半收取1639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梁晓红承担。审 判 长  于丽新人民陪审员  金长芹人民陪审员  王 永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美慧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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