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新玲、新疆库尔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周新惠、杨荣、杨彬、樊锦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2021)新28执复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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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8执复27号案件名称
周新玲、新疆库尔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周新惠、杨荣、杨彬、樊锦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周新玲;新疆库尔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新惠;杨荣;杨彬;樊锦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执复27号复议申请人:周新玲,女,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托布里其乡新村1组11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库尔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00710810825F,住所地:新疆库尔勒市石化大道华夏名门62号。 法定代表人:胡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群虎,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正军,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周新惠,女,汉族,197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托布里其乡新村1组11号。 被执行人:杨荣,男,196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托布里其乡新村1组61号。 被执行人:杨彬,男,198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托布里其乡新村1组11号。 被执行人:樊锦华,男,197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复议申请人周新玲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21)新2801执异190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复议申请人周新玲向本院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周新玲向本院撤回复议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复议申请人周新玲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来永存审判员 敖登高娃审判员 蒋耀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裴悦>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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