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沈阳朝瑛量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海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2民初1255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12民初12553号
  • 案件名称

    沈阳朝瑛量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海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沈阳朝瑛量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海峰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2民初12553号原告沈阳朝瑛量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宁园路1-4号3门。法定代表人玄香花。委托诉讼代理人佟德,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赵海峰,男,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莹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思慧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