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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襄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阳市文达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执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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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执25号
  • 案件名称

    辽阳市襄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阳市文达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辽阳市襄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阳市文达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执25号申请执行人:辽阳市襄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新运大街253号。法定代表人:孙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宇,辽阳市白塔区文圣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执行人:辽阳市文达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中华大街63号。法定代表人:李文航,该公司总经理。辽阳市襄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辽阳市文达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作出(2018)辽民初80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辽阳市襄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21)辽执25号立案执行。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8)辽民初80号民事调解书由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应天审 判 员 张 华审 判 员 李 念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刘 倩书 记 员 孙 迪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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