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桂平、李建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206执恢17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桂0206执恢173号案件名称
钟桂平、李建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柳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钟桂平;李建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206执恢173号申请执行人:钟桂平,男,196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柳江区。被执行人:李建,男,1979年1月3日出生,壮族,住柳州市柳南区。关于执行钟桂平与李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0206民初1488号民事判决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0043元及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查询,已查封被执行人李建与案外人共同共有的位于柳州市柳江区的不动产,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提起代位析产诉讼确认被执行人所占份额后再依法处置该不动产。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献楼审判员 唐建平审判员 韦慰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凤英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涂祖龙、郭应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02民初14523号 下一篇 辽阳市襄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阳市文达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执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