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强、付金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4民初135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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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4民初13500号案件名称
汪强、付金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汪强;付金飞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4民初13500号原告:汪强,男,197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南阳湖街道恒大绿洲。被告:付金飞,其他信息不详。原告汪强与被告付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查。原告汪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至今不还,被告侵犯原告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必须具有明确的被告,即应提供被告的姓名、性别、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等能够确定被告身份的自然情况,否则视为无明确被告,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受理,受理后应予以驳回起诉。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无法送达,且无其他信息,故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汪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还原告张国兴、刘双力、杜少臣。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姣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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