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洪伍、高磊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983财保6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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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83财保615号案件名称
王洪伍、高磊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黄骅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王洪伍;高磊;河北华荷花卉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83财保615号申请人:王洪伍,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城市。申请人:高磊,男,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玉璞,河北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河北华荷花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中捷产业园区老办公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13476215940。法定代表人:李志,总经理。申请人王洪伍、高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河北华荷花卉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洪伍、高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保全被申请人河北华荷花卉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100000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王洪伍、高磊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庆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悦雯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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