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佳昌、秦晓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923执142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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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923执1421号之二案件名称
李佳昌、秦晓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博白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李佳昌;秦晓柯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923执1421号之二申请人:李佳昌,男,汉族,1983年8月14日出生,住博白县。被执行人:秦晓柯,女,汉族,1982年9月14日出生,住博白县。申请执行人李佳昌与被执行人秦晓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2021)桂0923民初7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秦晓柯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佳昌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21年8月6日达成执行和解履行协议,协议内容如下:一、被执行人秦晓柯应支付本金和利息共589000元(利息计至2021年8月5日)给申请执行人,现秦晓柯申请和解,分别于2021年8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于2021年11月30日前支付89000元,于2022年3月30日前付清剩余40万元及利息(其中利息以40万元为本金,从2021年8月6日按15.4%年利率支付给申请人,至本案结清止。)二、案件执行费8000元,由被执行人秦晓柯负担。三、申请执行人李佳昌同意解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解除银行、支付宝、微信的冻结。四、申请执行人李佳昌同意终结(2021)桂0923民初7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五、如秦晓柯按上述义务履行,该案终结执行。如未按上述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按法律的要求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桂0923民初712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如不能按双方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钟一鸣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陈思明书 记 员 冯博莲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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