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绪才与刘宗禹、肖海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722民初6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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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22民初6215号案件名称
张绪才与刘宗禹、肖海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东海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张绪才;刘宗禹;肖海荣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22民初6215号原告:张绪才,男,汉族,住东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成龙,东海县曲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宗禹,男,汉族,住东海县。被告:肖海荣,女,汉族,住东海县。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栓,东海县张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绪才与被告刘宗禹、肖海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绪才于2021年9月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绪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绪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张绪才负担(已交)。审 判 员 孙海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鲁芮彤书 记 员 唐 冉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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