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深圳市海民事经济破产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2016)粤03民破47号之四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16)粤03民破47号之四
  • 案件名称

    深圳市海民事经济破产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 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 审理程序

    破产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深圳市海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破47号之四申请人:深圳市海因斯化工产品有限公司管理人。代表人:周俊。2021年9月7日,深圳市海因斯化工产品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以深圳市海因斯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因斯公司)现有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为由,申请本院裁定终结海因斯公司破产程序。本院查明,海因斯公司成立于2007年4月24日,注册资本3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期限自2007年4月24日起至2017年4月24日止,法定代表人刘强,股东为孙兴川(持股46%)、向涌(持股34%)、梁信嘉(持股10%)、刘强(10%)。2016年6月1日,本院裁定受理海因斯公司破产清算。其后,本院指定深圳市金大安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管理人接受指定后接管到海因斯公司印章、财务账册等。经管理人审查,职工债权总额为114000元。2016年11月29日,本院以资不抵债为由裁定宣告海因斯公司破产。2021年8月13日,本院裁定认可《深圳市海因斯化工产品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海因斯公司可供分配的财产总额为5854.83元,经过该次分配,海因斯公司职工债权的清偿比例为5.14%。本院认为,管理人已完成海因斯公司的接管、财产处置、财产分配等工作。现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申请人提请终结本案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深圳市海因斯化工产品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案破产申请费179.27元,从深圳市海因斯化工产品有限公司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霍 雨审判员 谢继宇审判员 赵 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慧敏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