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鑫苗、闫雪岭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2021)冀0623民督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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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23民督32号案件名称
杜鑫苗、闫雪岭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审理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涞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杜鑫苗;闫雪岭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21)冀0623民督32号申请人:杜鑫苗,女,199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涞水县胡家庄乡永乐村南阳路西街68号,身份证号码:1306231997××××××××。被申请人:闫雪岭,男,199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涞水县盛景华庭6号楼2单元501室,身份证号码:1306231991××××××××。申请人杜鑫苗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21年3月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23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5个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了借款,借款期满后被申请人未按期还款。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被申请人出具的借条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证明上述借款事实存在,要求被申请人闫雪岭偿还申请人杜鑫苗借款23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闫雪岭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杜鑫苗借款23000元。申请费125元,由被申请人闫雪岭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亚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石浩然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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