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杨立新、临澧县四新岗镇斋阳桥村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24民初138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24民初1380号
  • 案件名称

    杨立新、临澧县四新岗镇斋阳桥村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澧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杨立新;临澧县四新岗镇斋阳桥村村民委员会;杨舜麟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24民初1380号原告:杨立新,男,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义志,湖南芙蓉(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友玉,湖南芙蓉(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澧县四新岗镇斋阳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澧县四新岗镇斋阳桥村竹一组。法定代表人:杨志高,该村村委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刚,男,系临澧县。第三人:杨舜麟,男,197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承兴,常德市武陵区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杨立新与被告临澧县四新岗镇斋阳桥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杨舜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后,杨立新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立新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立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杨立新负担。审 判 员 齐先方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陶依琳书 记 员 游雅钧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