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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为帮、童刚跃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722民初22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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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22民初2291号
  • 案件名称

    朱为帮、童刚跃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汉寿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朱为帮;童刚跃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722民初2291号原告:朱为帮,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良胜(朱为帮的儿子),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被告:童刚跃,男,196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原告朱为帮与被告童刚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为帮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良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童刚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为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童刚跃向朱为帮支付欠款9000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朱为帮在桃源县建工集团常德市桃源县公司扶贫安置房工地上做泥工,童刚跃系工程承包人,2019年5月,童刚跃欠朱为帮工资24700元,2019年11月15日前已支付15700元,尚欠9000元,并由童刚跃出具欠条。但是至今童刚跃分文未付,故朱为帮诉至本院。童刚跃未予答辩。经审查,本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朱为帮提交的童刚跃出具的欠条,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朱为帮在童刚跃承包的工地上做泥工。2019年11月15日,童刚跃就尚欠朱为帮的务工费向朱为帮出具金额为9000元的欠条。出具欠条后至今,童刚跃就欠款未予支付。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的规定,朱为帮向童刚跃提供劳务及童刚跃向朱为帮出具欠条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朱为帮在童刚跃承包的项目上工作,双方之间成立劳务合同关系。朱为帮持童刚跃签字确认的欠条要求童刚跃支付所欠劳务报酬,合法有据,童刚跃在约定的时间内未支付构成违约,故对朱为帮要求童刚跃支付拖欠工资9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童刚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对朱为帮的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童刚跃支付朱为帮劳务报酬90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童刚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曾见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 助理  舒 钰代理书记员  舒 钰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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