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定县鑫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翟爱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321民初16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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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321民初1626号案件名称
平定县鑫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翟爱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平定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平定县鑫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翟爱军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321民初1626号原告:平定县鑫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3210655623705。法定代表人:王志强;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国华,男,1975年6月9日生,汉族,现住平定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翟爱军,男,1976年12月21日生,汉族,现住平定县。原告平定县鑫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翟爱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原告平定县鑫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定县鑫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提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定县鑫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定县鑫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穆志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晓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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